为进一步规范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法律适用,依法惩治危害药品安全犯罪,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近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对刑法修正案(八)修改后的生产、销售假药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等内容做了具体明确,规定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酌情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打击制售假药、劣药犯罪需要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对“生产”、“销售”的含义,危害药品安全非法经营行为的认定、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贯彻等作出具体规定。
《解释》的出台,对于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有效遏制制售假药、劣药泛滥的态势,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将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