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对“不按规定车道行驶”实施监控抓拍处罚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中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经会议研究决定,对“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实施监控抓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特发布以下通告:
一、所有机动车,行经安旬路口(东、南、北口)、汉江一桥南十字路口(南、北口)、影剧院十字路口(南、北口)、马坎十字路口(东、北口)、雷神殿十字路口(东、西、南口)、北门十字路口(东、西、北口)、东堤头十字路口(东、西、北口)、西堤头丁字路口(东、西、北口)、汉江三桥南十字路口(东、南、北口)、市委丁字路口(东口)、市人大丁字路口(西、南、北口)、巴山东路与文昌路平交路口(西口)、巴山东路与泸康大道平交路口(东、南、西、北口)、安康大道与黄沟路平交路口(东、南、北口)、以及其它实施分道渠化的路口,必须按照标志标线行驶方向分道行驶、各行其道,不准占用右转车道、非机动车道和其他方向车道,不准压线越道行驶。
二、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将采取监控抓拍、摄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并将车辆违法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一款之规定,以“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行为,处予100元罚款,使用的违法代码为6023。
三、本通告自2019年8月1日零时起实施,请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服从管理。
特此通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