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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查处一起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09时58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近日,岚皋县公安局佐龙派出所接辖区居民张某报警称:其在旧房拆除时被“炸药包”将左脚炸伤,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经查,在上世纪80年代初,辖区居民邱某为了防止野物侵害庄稼,从朋友处取了12枚小“炸药包”, 但该“炸药包”受外力挤压易发生爆炸,使邱某曾在使用过程中不慎将自家养的狗炸伤致死,于是邱某便将剩余的“炸药包”一直藏在自己的旧房里。在今年的旧房腾退过程中,张某在拆除邱某旧房时不慎踩到其中一枚,致其左脚趾炸伤。

了解情况后,民警当场将剩余危险物质予以查封,并将邱某传唤到案,邱某对其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违法行为人邱某已被依法处行政拘留。

民警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法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对主动向公安机关上缴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的,将依法从轻或免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