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第九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驾驶机动车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接拨手持电话”、“吸烟”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实施监控抓拍处罚,特通告以下:
一、驾驶人在城市快速路(LD连线、吕河高速引线、G316国道、G211国道、祝尔慷大道)上行驶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予5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为1244);在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时,驾驶人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的,处予50元罚款(违法代码为6011)。
二、驾驶时接拨手持电话的,处予5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为1223)。
三、驾驶时吸烟的,处予100元罚款、记2分(违法代码为1225)。
凡违反本通告规定的(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带、驾驶时接拨手持电话、驾驶时吸烟),将采取监控抓拍、摄像拍照等方式进行取证,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一条、九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通告自2019年9月1日起实施,请广大驾驶人认真遵守本通告之规定,服从管理。
特此通告。
旬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9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