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岚皋:网络非法外之地,跟帖转载勿“任性”

发布时间:2019年08月22日10时21分   来源:   作者:   【 字体: 】   

2019年7月28日,岚皋县供电分公司员工王某到城关派出所报警,该工作人员称有网民在新浪微博发布关于电力部门的不实信息,请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接警后,该所民警迅速查看了新浪微博官方网站贴吧中举报的内容,发现确有不实之处,随即在县局刑侦部门的技术支持下确定违法嫌疑人系紫阳籍男子李某。随后,该李于8月15日主动到城关派出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未辨别是非的情况下散布影响电力部门名誉不实言论的这一违法事实。最后在该所民警的见证下,该李对微博信息进行了删除,并向岚皋电力部门赔礼道歉,向社会公众澄清了事实。

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李某行政拘留5日。

在此,警方提醒,网络空间是公共空间,网络社会也是法治社会,对编造、传播网络谣言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坚决依法查处,绝不手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