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减少大气污染,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市关于禁止秸秆焚烧工作要求,结合旬阳县实际,现就秋冬季节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等杂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即日起,本县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及其附属物、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易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二、各镇对辖区内露天焚烧秸秆工作负总责,全面做好工作安排,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县巡查工作组开展巡回检查,发现露天焚烧秸秆等杂物的,公开通报并严肃追究所在镇村责任。
三、积极支持各类生产经营主体、专业合作社、广大农户实施秸秆还田,进行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工业化等循环利用。
四、对露天焚烧秸秆等杂物的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整改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不听劝阻或防碍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电视、广播、网络、通讯等媒体要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全社会自觉抵制露天焚烧秸秆行为。举报电话:县农业农村局:7202215。县生态环境分局:7207752。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旬阳县人民政府
2019年9月3日